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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4自强学子奖学金评选暂行办法
日期:2018-06-26 信息来源: 点击数:

武生院关于印发《自强学子奖学金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生院发〔2010〕41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我校学生资助工作体系,帮助、激励学生战胜各种困难、顺利完成学业,引导学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励志成才,促进校风学风建设,学校经研究决定,设立“自强学子奖学金”,并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含全日制自考学生)。

第三条 自强学子奖学金的评选坚持依章办事、规范管理、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和择优评选的原则。学生申请评选自强学子奖学金,应当诚实守信,不得弄虚作假。

第四条 学校成立自强学子奖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为副组长,学工处、教务处、宣传部、校办、团委、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等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及各系党政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学生工作部(处)办公,具体负责自强学子奖学金评选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自强学子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一般在每年五月份进行,具体由学生工作部(处)提出方案报学校审定后执行。

第六条 自强学子奖学金设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共四个等级,奖励标准为特等10000元/人,一等1500元/人,二等1000元/人,三等500元/人。

第七条 申请或被提名参加自强学子奖学金评选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学校,积极要求进步,品质优良,关心集体,团结同学,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违规记录;

(二)生活简朴,勤俭节约;

(三)遭遇学习、经济、生理、心理、身体等某一方面特殊困难,或遭遇家庭变故等原因,仍以坚强的意志、顽强的毅力,刻苦学习,完成学业,在自强自立方面事迹突出。

(四)申请或被提名参加自强学子特等奖学金评选的学生,还必须是在自立自强、励志成才方面事迹特别突出,在广大师生中产生强烈反响,成为我校大学生和校友学习的榜样。

第八条 在上一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参加自强学子奖学金的评选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者;

(二)在各类考试中有作弊行为者;

(三)在各种评奖、评优、申请助学贷款、选举学生干部中违反诚信原则、弄虚作假者;

(四)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和系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

(五)使用高档生活用品、化妆品等,生活奢侈浪费者;

(六)其它不宜奖励者。

第九条 自强学子奖学金的评定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提名与推荐。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者,均可提出参与自强学子奖学金评选的申请。班委会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可以在本班或本年级范围内进行提名。辅导员召开班会或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会议,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学校分配的名额,对申请者和被提名者进行评议,初步确定推荐人选后,指导学生填报《武汉生物工程学院自强学子奖学金申请表》,上报各自系(院)。

(二)审查与公示。系(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对各班级推荐人选进行审查和评议,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学校分配的名额,确定参加学校评选的人选,并在本系(院)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后,将公示无异议人选的申请表和学校要求上报的其它有关表格、材料及电子文档等报送学生工作部(处)。

(三)审核与再公示。学生工作部(处)对系(院)上报的人选进行复核后,将候选人及其主要事迹在全校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

(四)批准。对在全校范围内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由学生工作部(处)拟文造表,报学校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确定正式获奖名单。

(五)表彰。学校发文,对获得自强学子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事迹材料归入个人档案。

第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借口克扣或挪用自强学子奖学金;学生领到奖学金后,应当坚持科学理财、合理消费,不得用于请客送礼、抽烟、喝酒以及购买高级高档消费品,如出现以上情况,将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荣誉。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20日起试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2010年年底前听取师生代表意见后再作出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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