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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5学生“学习进步奖”评选暂行办法
日期:2018-06-26 信息来源: 点击数:

武生院关于印发《学生“学习进步奖”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生院发〔2010〕81号

为加强我校学风建设,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和学习热情,鼓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评选范围

我校全日制在校普通本科、专科生及全日制在校自考学生。

二、评选数量和奖励

学校每学年设置价值28万元有利于促进学习的各类奖品,奖励2000名学习进步比较显著的学生。

三、评选条件和标准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思想道德品质优良,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参加非法组织,团结同学,热爱集体。

(二)学习勤奋刻苦,与前一学年相比,学习成绩提高名次为班级人数的10%以上(含10%)。

(三)当学年考试无不及格科目。

(四)当学年内未受通报批评、警告(含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未发生无故旷课、经常迟到早退的情况。

(六)全日制在校专科学生参加我校套读本科,凡一年内所应考科目均为一次通过者,可优先获奖。

(七)对于获得“学习进步奖”的学生,可兼获其他奖项。

(八)各系可根据实际情况,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附加申请条件。

四、评定程序

(一)以班级为单位进行动员;个人申报并递交申请书;班级自评,按照评选条件推荐参评对象,并将结果上报学生所在系。

(二)各系组织评审,确定“学习进步奖”名单,上报学校审核。

(三)学校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五天。

(四)公示期满后,由学校对获奖者颁发“学习进步奖”荣誉证书及奖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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