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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3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日期:2018-06-26 信息来源: 点击数:

武生院关于印发《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生院发[2008]10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并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学生自行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尊重劳动、热爱劳动和自强自立意识的有效途径,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重要措施。学校提倡和支持广大学生尤其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健康安全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确保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学生个人的学业、身体健康和安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武汉生物工程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中心”,负责统筹规划、协调和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管理中心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六条 勤工助学管理中心的工作职责是:

1、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制定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和细则,指导开展和协调全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2、对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定、用工要求、报酬标准等进行审核,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和酬金发放等工作实施规范管理和服务;

3、加强与校外单位的联系与合作,在确保安全、不影响学业和没有不良社会影响的前提下,组织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4、依法保护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及时帮助学生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 学校各部门应积极支持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各系党总支负责本系勤工助学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三章 岗位设置与招聘、管理

第八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立原则:

1、工作任务可以由勤工助学学生承担的;

2、岗位职责明确且相对固定的;

3、工作任务专业性不强,或虽然专业性较强,但与学生所学专业联系紧密的;

4、劳动强度适度,在时间、精力上基本上不影响学生学习的;

5、完成工作任务不会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

6、正式工作人员不足,确实需要从学生中聘用的。

第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1、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2、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条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

第十一条 校内各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于每年12月向勤工助学管理中心申请下一年度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勤工助学管理中心汇总报批后及时通知各用人单位。凡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的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二条 校内用人单位需要设立临时勤工助学岗位的,应提前一周向学校报批,获批后报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备案,安排人员上岗。

第十三条 校外单位在学校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需经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审查、批准、登记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活动者,勤工助学管理中心不予承认,并将视具体情况报请学校或有关部门处理。商业一条街个体户招聘勤工助学学生,由业主招聘,报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各岗位的具体招聘工作由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和用人单位共同负责。招聘时应根据岗位需要,按家庭经济困难者优先、有技术专长者优先等原则录用应聘学生。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内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都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勤工助学协议书,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需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上岗前的短期培训,进行安全、技术、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学生上岗后,必须遵守勤工助学协议,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用人单位应指派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和责任心强的正式工作人员指导学生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负责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业绩考核,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将根据考核结果对学生进行奖惩。

第十八条 学校后勤部门应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四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参加勤工助学管理中心组织或介绍的校内外各种勤工助学活动,有权参加校内有关单位组织的校内勤工助学活动;

2、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人单位的协议外要求;

3、有权获得勤工助学的合法报酬,要求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协调解决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1、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学校和系组织的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2、向学校勤工助学管理中心提交申请,经用人单位考核和学校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

3、履行与勤工助学管理中心、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用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

第五章 经费来源与使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专门经费,其来源如下:

1、学校从教育事业经费中按一定比例拨付经费;

2、校内部分企业的经营收入;

3、企业或个人给学校的捐助款;

4、其它。

第二十二条 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应积极寻求并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友好捐赠和资助,直接用于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三条 勤工助学经费主要用于支付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酬金和开展勤工助学相关活动的费用,不得用于其它无关用途。

第二十四条 学生勤工助学的酬金标准:

1、校内由勤工助学管理中心管理的主要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根据岗位的实际情况按每小时8元计算酬金,每月酬金原则上不超过260元;

2、校内临时岗位可按小时计酬或计件付酬,酬金按国家标准执行;

3、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武汉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主要由用人单位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勤工助学协议。

第二十五条 校内固定岗位以及校内临时岗位的勤工助学酬金以每月20日为结算日,用人单位需根据考核情况提出酬金发放意见报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在汇总审核并报学校领导批准同意后,由财务处发放。逾期未报的,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可以视情况转下月补发。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认真开展勤工助学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将报学校和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校内单位,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减少岗位数量直至取消设岗资格的处理。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校外单位,学校和学生有权单方面中止协议并索赔损失,维护学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

第二十七条 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对用人单位考核优秀的学生,在下一次勤工助学岗位招聘时优先考虑。

第二十八条 对于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学生,用人单位有权将其退岗,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将取消其下一次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资格。

第二十九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学生,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1、未向勤工助学管理中心申报,擅自为校外单位、个人在校内张贴海报、散发宣传材料,或个人在校内从事经商活动,不听劝阻者;

2、盗用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名义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扰乱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秩序者;

3、严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者。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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