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生物工程学院学术讲座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学术交流和科研文化氛围,强化学术讲座管理,促进学术讲座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术讲座包括学术研究讲座和学术普及讲座。学术研究讲座主要是指某一领域的学术(或管理)专家面向校内教师、管理职员等开展的重要研究进展(或成果)、学科发展态势和科学发展前沿问题等领域的讲座。学术普及讲座主要是指面向校内学生开展科技发展的基本知识、前沿知识等领域的讲座。
第三条 学术讲座坚持“研究无禁区,讲授有纪律”的原则。讲座者及其讲座内容不得违反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不得散布、传播有反动、消极、淫秽和含有伪科学的内容等。
第二章 申办程序
第四条 讲座申请。举办单位一般应在一周前从科技处网站下载填写《学术讲座申请表(自然科学类)》(附表1)或《学术讲座申请表(人文社会科学类)》(附表2),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公章)后分别送学校管理部门审查。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审核学术讲座者的政治素质、学术水平、讲座内容等。
第五条 讲座审查。
(一)人文社会科学类学术讲座先送党委宣传部,再送科技处;自然科学类学术讲座直接送科技处。
(二)党委宣传部、科技处应在接收学术讲座申请表后的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党委宣传部主要从政治角度审查人文社会科学类学术讲座者及其讲座内容;科技处主要审查学术讲座者的学术水平、讲座内容等。
第六条 讲座审批。人文社会科学类学术讲座先报分管意识形态工作的党委负责人审批,再报分管科技工作的校领导审批;自然科学类学术讲座直接报分管科技工作的校领导审批。校领导应在接收学术讲座申请表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三章 讲座管理
第七条 各学院及有关单位在每学期初的两周内拟定本单位学术讲座初步计划(包括举办次数、专家类型、报告领域、报告对象等),并送科技处备案。各学院每学期举办学术讲座原则上不少于4次,每次学术讲座时间不超过2小时。
第八条 主办单位负责学术讲座的策划、统筹、组织以及学术讲座者的联系、落实、接送等管理工作。必要时,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应予以协助。学术研究讲座与会人员不少于50人,学术普及讲座与会人员不少于100人。
第九条 主办单位负责学术讲座的海报制作、会场布置、档案(含台账)管理和宣传报道写作等。讲座海报应提前2天及以上在校内指定位置公开张贴,并在校园广播台、相关电子屏等媒体上发布讲座信息。科技处、党委宣传部等部门协助主办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 科技处负责学术讲座考核。考核方式以现场发放《武汉生物工程学院学术讲座质量评价表》(附件3)问卷调查考核为主,以询问调查考核为辅。现场问卷调查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0份,由科技处汇总统计与分析。对于学术讲座效果不好的,学校将其列为不再邀请的学术讲座专家之列;对主讲人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的错误言论,学术讲座主持人应及时加以制止,必要时应立即中止学术讲座,并消除影响。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确定是否追究相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主办单位在学术讲座活动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讲座新闻稿撰写,并在学院或学校网站等媒体上报道;7个工作日内完成学术讲座的宣传海报、现场照片、新闻稿等材料的整理归档,报科技处备案。
第十二条 科技处、人事处分别将学术讲座纳入各学院及有关单位年度科研先进单位考评和学院(或单位)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进行考评和考核,具体考评和考核办法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章 讲座经费
第十三条 校外专家学术研究讲座的讲座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
(一)两院院士、资深专家为每小时1500元。
(二)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为每小时1000元。
(三)具有副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为每小时500元。
第十四条 校内专家学术讲座的讲座费(税后)执行400元/场。
第十五条 学术讲座费办理程序按学校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由学院或学校负责人颁发。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附件:1.学术讲座申请表(自然科学类用表)
2.学术讲座申请表(人文社会科学类用表)
3.武汉生物工程学院学术讲座质量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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