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办(信息公开)
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栏目 · 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 正文
武汉生物工程学院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及助学金管理办法
日期:2018-01-01 信息来源: 点击数:

武汉生物工程学院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及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生源质量,激励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全面成长成才,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为我校与华中农业大学、湖北工业大学联合招收的全日制研究生设立奖、助学金。研究生在校期间,除享受华中农业大学、湖北工业大学设立的奖、助学金外,还可享受我校设立的奖、助学金。

第三条学校设立的研究生奖、助学金包括新生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助研(或助管)津贴等。

第二章 新生奖学金

第六条新生奖学金标准为第一志愿报考武汉生物工程学院研究生且被录取的考生,一次性奖励8000元/生;非第一志愿而被调剂录取为武汉生物工程学院研究生的考生,一次性奖励3000元/生。

第七条新生奖学金由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办公室在研究生新生报到注册后的一月内,会同研究生培养单位审核报学校审批后颁发。

第三章 学业奖学金

第八条学业奖学金评定重点考虑思想素质、道德表现、学习成绩、科研能力、学术成果、专利发明等。

第九条学业奖学金分为一等、二等、三等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分别为5000元、3000元、2000元,奖励覆盖面分别为具备参评资格研究生总数的10%、30%、60%。

第十条学业奖学金评定由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办公室会同研究生培养单位组织实施,评定时间为每年6月份(具体评定办法另行制定)。评定结果报学校审批后一次性颁发。

第十一条研究生在当年(学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不遵守国家法规及校纪校规,受到学校党、团或校纪处分;

二、研究生课程学习阶段,有课程不合格(百分制60分以下);

三、无故旷课,无正当理由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

四、因本人原因,录取后跨学科调换专业。

第四章 单项奖学金

第十二条单项奖学金分为学术成果奖、学术竞赛奖、专利发明奖。奖励标准按学校制定的有关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单项奖学金由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办公室于每年6月份会同研究生培养单位审核报学校审批后颁发。

第五章 助研(助管)津贴

第十四条 学校为研究生设立科研(管理)助理岗位,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

第十五条 研究生科研(管理)助理岗位津贴由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办公室于每月10日前,会同岗位设置单位审核报学校审批后颁发。

第六章 管理

第十六条 新生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以及科研(管理)助理岗位津贴由学校科研配套经费支付。

第十七条 新生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由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科研助理、管理助理岗位津贴由分管科研的校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公示制度。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结果在报送学校领导审批前,应通过适当方式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凡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校监察处进行实名举报。校监察处在接到举报后的一周内予以核查并答复。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复议制度。凡对自己获得的奖、助学金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办公室申请复议。学校在接到申请后的一周内按相关程序组织复议并答复。

第二十条 研究生由于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或超过规定学制年限延期毕业的,不享受新生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助研津贴等。

第二十一条 凡已获奖励的研究生,如经查实有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违法违纪行为,学校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追回已发全部奖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办公室为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审组织及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学校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或个人在校内设立面向研究生的奖、助学金项目。其具体评定办法由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办公室和设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商定后报学校审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一条:6.37.9关于进一步规范勤工助学管理工作的通知


地址:武汉市阳逻经济开发区汉施路1号

邮编:430415   联系电话:027-89649868

主办:武汉生物工程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