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办(信息公开)
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栏目 · 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 正文
6.37.7武汉生物工程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8-06-26 信息来源: 点击数:

武生院关于印发《武汉生物工程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生院发[2013]86号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思想政治理论课部、宣传部、监察处、院团委、院办及各系党政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国家奖学金评选、发放和监察工作。并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委会(下称评委会),由学工处、教务处、团委、思政课部、宣传部等有关部门的干部及教师代表组成,具体负责评审答辩等工作。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 大学二年级以上(含大二)全日制普通类本、专科学生(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年才具备申请资格);

(五) 学习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列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如推荐学生学习成绩不是评选范围内排名第一的,推荐院(系)还需提交推荐情况说明;

(六) 对于学习成绩排名不在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果在其他方面取得了突出成绩,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该类学生需要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的规定,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结合各院(系)学生人数,确定各院(系)国家奖学金推荐名额建议方案,报学校审定通过后执行。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及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与推荐工作由各院(系)党总支组织进行,具体评审办法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递交《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各院(系)党总支审核学生申请材料,组织民主评议,拟定推荐人选,并在院(系)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人选的申请材料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组织正式候选人开展公开答辩,由评委会在听取候选人答辩意见后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至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二条 获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经教育部批复后,学校将国家奖学金通过银行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学校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学校成立由学生处、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有关同志组成的工作专班,对国家奖学金评审、公示、发放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同时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上一条:6.37.6晨光学子奖学金 风华学子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


地址:武汉市阳逻经济开发区汉施路1号

邮编:430415   联系电话:027-89649868

主办:武汉生物工程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