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生院关于印发《武汉生物工程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生院发[2013]9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体现党和政府对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由政府出资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监察处、宣传部、院团委、院办及各院(系)党政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组织工作。
第四条 各院(系)成立由党政负责人为组长,院(系)主任助理、办公室主任、学生党支部书记、分团委书记、学生会主席为成员的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评选工作。
第三章 奖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分为每生每年4000元、3000元和2000元3个档次。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当年国家政策为执行依据。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5.大学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二)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章 奖助对象与名额分配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同时申请获得。
第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学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名额,结合各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确定各院(系)奖励、资助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学校审定通过后执行。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园林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具体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方案报学校审批。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学年申请和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各院(系)党总支组织实施,具体评审办法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国家助学金评选实行量化评分。各院(系)要按《武汉生物工程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量化评分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评定量化评分等工作。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审程序如下:
(一)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递交《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二)各班级班主任、辅导员受理学生的申请并按要求组织初评,在班级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上报院(系)初审;
(三)各院(系)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对各班级初评结果进行初审,无异议后将初审结果在院(系)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院(系)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后提出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同意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全校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确认,并将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审定结果和相关材料报教育部审批与备案。
第六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对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结果的批复和下拨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金额,将国家励志奖学金通过银行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获奖证明,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国家助学金将分2次通过银行卡按学期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三条 各院(系)应切实加强获奖助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适时开展励志、感恩、诚信等专题教育,引导学生珍惜并合理使用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努力学习,积极进取,切实把奖助学金用于学习和生活,确保国家的资助政策落到实处。
第十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停止发放并追回其当年享受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获奖证明,同时取消其下一学年的获奖助资格。
第十五条 学校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成立由学生处、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有关同志组成的工作专班,对国家助学金评审、公示、发放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同时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生物工程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武生院发[2007]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