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发挥优秀学生典型引领示范作用,表彰优秀毕业生,激励广大学生刻苦学习,奋楫争先,努力成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对象为全体在籍在校的应届毕业生(含第二学位学生)。
第三条 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校级优秀毕业生在每年4-5月进行评选,不超过应届毕业生人数的8%。
第五条 评选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勤于劳动,积极参加校内外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作风正派,举止文明,具有良好的行为习惯和道德品质。
(二)勤奋学习,成绩优良,在校期间必修课、专业限选课成绩平均分不低于80分。获得校级(含校级)以上荣誉或在各类专业竞赛中获奖至少一次,或公开发表学术成果、获批专利等。
(三)积极参加文体活动,体质健康测试达标。
(四)具有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积极求职,主动就业(升学、自主创业等均视为就业)。
第六条 同等条件下,在校期间受到省级及以上表彰,或省级及以上新闻媒体正面报道,积极参加创业培训和创新创业实践,成绩优秀者(具体以创新创业学院认定为准),在各类社会服务中作出积极贡献者(提供相关材料)可优先参评。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学校直接认定为校级优秀毕业生,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不占用学院推荐名额。
(一)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毕业当年从学校应征入伍的毕业生,由武装部负责认定。
(二)自愿赴边远、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被政策性就业项目录取的毕业生(含“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其他有关专招计划等),由校团委负责认定。
(三)考取硕士研究生,但未获评“钱学森实验班荣誉(优秀)毕业生”的毕业生,由教务处负责认定。
第八条 破格推选。在符合第五条(一)(三)款的情况下,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商议认为毕业生在某一方面为学校、社会作出突出贡献者,且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可单独推荐参评。
第九条 在校期间,有纪律处分未解除或经认定有学术不端行为的,不能参评优秀毕业生。
第十条 评选程序
(一)个人申报(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填写《优秀毕业生申请表》,提交班级辅导员。符合第八条者,学院择优推荐。
(二)班级评议。对照评选条件,班级评议小组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基本条件的候选人进行全班民主评议,确定班级推荐人选。
(三)学院审核。各学院成立以党政负责人、办公室主任、毕业班辅导员、毕业生代表等组成的评选工作专班,对班级推荐人选进行审核,研究确定本学院优秀毕业生候选人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三天,广泛听取意见,接受监督。公示结束后,各学院将评选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
(四)学校公示。学生工作处牵头,会同教务处、招生就业处、校团委、创新创业学院综合办公室、武装部等有关部门,对学院初评结果进行复核,确定拟表彰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定。
(五)表彰奖励。优秀毕业生由学校发文表彰,颁发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列入毕业典礼表彰议程,并将获奖材料载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已授予的“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一)在毕业离校前违反校纪校规或违法。
(二)在就业过程中弄虚作假,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
(三)其他应当撤销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的情形。
第十二条 各学院根据本办法制定评选细则,并将评选细则报学生工作处备案,也可结合学院实际同步开展院级优秀毕业生评选。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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