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生物工程学院“海燕助(奖)学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武汉生物工程学院“海燕助(奖)学金”以学校资助育人标兵王海燕老师的名字命名,旨在深化学校资助育人工作,面向在籍就读的全日制少数民族学生开展扶贫帮困,励志助学。为规范管理,切实提高“海燕助(奖)学金”的资助奖励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海燕助(奖)学金”评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引导鼓励学生实现“他助—自助—助人”,充分发挥“海燕助(奖)学金”的资助育人功能。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资助奖励范围
第三条 “海燕助(奖)学金”资金来源为武汉生物工程学院(含校办企业)和学校教职工、校友的捐赠。首期专项资金216800元(大写:贰拾壹万陆仟捌佰元人民币)为武汉生物工程学院及部分干部捐赠。
第四条 “海燕助(奖)学金”资助奖励范围为西藏、新疆、青海、宁夏、甘肃、云南、贵州、四川、重庆籍家庭经济困难和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少数民族学生。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校成立“海燕助(奖)学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全面负责“海燕助(奖)学金”的管理与运行。
第六条 管委会由9-11人组成。校领导任荣誉主任,王海燕老师任主任,新疆内派我校的教育服务管理教师任顾问,成员包括武生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学生工作处、财务处、监察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学院负责少数民族学生帮扶工作的职员代表,具体负责“海燕助(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及相关管理工作等。
第七条 管委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组织开展“海燕助(奖)学金”评审等。
第八条 各学院党总支对“海燕助(奖)学金”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预审后,提交管委会正式评审;相关学生辅导员、班主任负责对受助(奖)学生进行跟踪教育和帮扶,并及时向管委会反馈受助(奖)学生的学习、生活情况等信息。
第四章 评审条件与资助奖励标准
第九条 “海燕助(奖)学金”分为“海燕展翅助学金”和“海燕飞翔奖学金”。
“海燕展翅助学金”每年资助10-15人,设两个等级,一等为2000元/生,二等为1000元/生;“海燕飞翔奖学金”每年奖励10-15人,设两个等级,一等奖为2000元/生,二等奖为1000元/生。
第十条 “海燕展翅助学金”评选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爱国爱校,品质优良;
2.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违规行为;
3.家庭经济困难,积极参加勤工助学者优先。
第十一条 申报“海燕飞翔奖学金”除符合“海燕展翅助学金”评选条件外,还应满足“个人积极要求进步,无旷课行为,学业成绩进步较大”等评选条件。
第十二条 “海燕展翅助学金”每学期评选一次,时间为每年4月和10月;“海燕飞翔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时间为每年10月。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三条 获得“海燕助(奖)学金”的学生,不影响其申报国家及省(市)和学校的其它各级各类助(奖)学金。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施行满三年后,学校将进行全面评估并对此做出“废改立”决定。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武汉生物工程学院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