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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生物工程学院考勤管理规定(修订稿)

时间:2026-05-19 15:53:09,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格教职工劳动纪律和绩效管理,树立良好工作作风,强化教职工岗位意识和服务意识,保障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按照“依法管理、从严治校、注重关怀”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所有教职工(含校办企业员工)。

第三条 本规定在制定过程中,已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与工会平等协商确定,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之规定。

第二章  考勤要求

第四条 教职工原则上必须全职在岗工作,严格遵守学校作息制度,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外兼职。

第五条 全校教育职员、教辅人员、专职辅导员均实行坐班制,不得迟到、早退、串岗、擅自离岗。后勤集团、校办企业等部分特殊岗位的工作形式及时间要求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六条 所有教师必须按照教学科研计划完成授课任务,不得提前下课、无故调课和请人代课;必须按时参加校院两级会议、学习、培训、教研等集体活动,因事不能参加的,应及时按照请假审批程序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否则,视为缺勤。

第七条 考勤结果是教职工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岗位聘任、职称职务晋升、工资发放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请假及规定

第八条 教职工可申请的假期有婚假、病假、事假、丧假、产假、护理假和工伤假等。具体规定如下:

1.婚假:根据湖北省相关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教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至15天。

2.病假:教职工因病请假3天以内的(不含3天),凭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病休证明单,办理请假审批手续;请假3天以上的(含3天),凭国家三甲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病休证明单,办理请假审批手续。学校有权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对于提供虚假证明者,按旷工处理。连续请病假(含中途短暂出勤)达到30天者,将人事关系调整至学校人才交流办公室,待其返校后,由学校根据身体状况安排至合适岗位;年累计病假达到45天者,取消当年综合效益奖、团队综合绩效考核奖金发放资格。

3.事假:教职工因私事必须亲自处理,可酌情给予事假。年累计事假达到15天者,取消当年职称职级晋升资格。连续请事假(含中途短暂出勤)不得超过30天,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45天。凡超出者,均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学校有权予以解聘。特殊情况经学校研究审批后可不按照此条款执行。

4.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 (父母、配偶、子女)去世,给假3天(不含在途)。以上亲属在武汉市外去世的,需要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酌情给予路程假,一般不超过2天。如期满后需继续请假者,按事假处理。

5.产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计划生育女教职工,给假15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的女教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请假1天以内且提供对应产检证明的,视同出勤。怀孕未满12周流产的,根据其指定医疗机构的证明和其他相关规定,给予15至30天的产假;怀孕12周以上28周以下流产的,给予42天的产假。女教职工哺乳期内每个工作日给予1个小时的哺乳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6.护理假:配偶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的男职工,可享受15天的护理假。

7.工伤假:教职工在工作期间因工负伤,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和《企业职工工伤医疗期规定》有关文件规定,治疗期间凭基层单位报告、医院证明与工伤认定书,给予相应的工伤假。

第九条 批准的假期均含公休、节假日,其期限在劳动合同期内生效,若遇请假超出合同期,则超出时间无效。

第十条 其他类型请假按照国家、湖北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凡请假者,由本人提前一日填写《请假审批表》(附有关证明材料)报批。批准后,请假人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如因急诊、意外事故等突发状况临时请假,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应在2天内补办请假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党政负责人(含校办企业负责人)需要请假的,填写纸质版《请假审批表》依次报分管业务校领导、分管人事校领导、主要校领导审批

学校其他中层副职及以上管理干部,请假3天以内的(含3天),填写纸质版《请假审批表》依次报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业务校领导、分管人事校领导审批;请假3天以上的,填写纸质版《请假审批表》逐级报主要校领导审批请假1天以内的,可以参照其他教职工通过线上人事请假系统报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其他教职工,请假1天以内的(含1天),可通过线上人事请假系统报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请假1天以上、30天以内的(含30天),填写纸质版《请假审批表》,依次经所在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人事处负责人分别审核后,报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请假30天以上的,逐级报分管业务校领导、分管人事校领导、主要校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教职工请假批准后,一律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四条 请假超出30天的人员假满后本人须到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按照顺延前的请假程序报批后,才能续假。

第十五条 长期病休人员病愈后经国家三甲医院证明身体正常,校医院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恢复原岗位工作。不适合原岗位身心条件者,可予以调岗。

第十六条 同一办公室工作人员一般不得同时请假,临时外出,应将本人去向与所办事情告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经请假按擅自离岗(旷工)处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要认真把好请假审批关,对把关不严的领导干部,由分管校领导进行批评教育。情形严重的或弄虚作假者,予以诫勉谈话直至纪律处分。

第五章  假期待遇

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期间,教职工视为正常出勤,期间基本工资照发。产假、护理假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九条 工伤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停工留薪期超出6个月的,自第7个月起工资按武汉市规定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出12个月。

第二十条 事假期间,停发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

第二十一条 病假期间,停发岗位津贴,基本工资减半发放。

第六章  加班管理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应在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保持优质高效的工作作风,无特殊情况(如教学评估等),原则上不鼓励教职工加班。

第二十三条 确因工作需要加班,应填写《加班审批表》,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交人事处备案。未经事先批准和备案,均不视为加班。

第二十四条 对学校少部分特殊岗位,确因岗位职责需要的工作时长认定,按照学校有关岗位职责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为切实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各单位原则上不得安排妊娠期、哺乳期以及哺乳期已满且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的女教职工,在工作任务繁重的管理岗位,不得随意安排加班或超过标准的教学工作量。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有加班的,学校给予发放津贴。其中,享受浮动岗位津贴的管理干部在确定每月岗位津贴时综合考虑加班因素。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应保持良好工作状态,避免出现人浮于事、工作量不饱和等不严不实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当月岗位津贴原则上不能为一档:

1.每周平均有效工作时间(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不满40小时;

2.请假时间超出1天(含1天);

3.迟到、早退次数达到2次;

4.工作绩效不突出等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当月岗位津贴原则上为三档:

1.每周平均有效工作时间(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超出35小时,但不满40小时;

2.请假时间超出3天(含3天);

3.迟到、早退次数达到3次;

4.上班时间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

5.工作失职,出现违纪行为。

第八章  旷工及处理

第三十条 凡在学校规定的工作时间内迟到、早退在0.5小时以内的,月累计达3次,计旷工半天;迟到、早退在0.5小时以上的,每次按旷工半天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有未请假、超假、请假未获批准而离岗、未按照请假程序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未报人事处备案、编造请假理由、伪造有关证明或突发情况下未办理补假手续、不按学校要求到新岗位报到等行为的人员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二条 旷工1天,减发1天基本工资,停发2天岗位津贴。

第三十三条 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达到3天,取消综合效益奖、团队综合绩效考核奖金发放资格;连续旷工时间超出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出10天的人员,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学校依法依规予以解聘。学校依据本条规定对员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前,将理由通知学校工会。如学校工会认为解除决定不适当,有权提出意见。学校对工会的意见应予以研究,并书面回复结果。

第九章  考勤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党政负责人是劳动考勤与绩效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对审批各类请假要认真从严把关,考勤工作记录与请假情况纳入团队综合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设兼职考勤员1名,考勤员须对考勤记载的真实性负直接责任。考勤员要实事求是、坚持原则,认真做好教职工考勤管理工作,对迟到、早退、旷工等情况如实记录。发现存在漏报、瞒报、弄虚作假等行为,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全校通报、警告、记过直至易岗降级等行政处分(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兼职纪检监察干部在考勤管理中负监管责任,对本单位出现的违纪行为要进行提醒、批评、制止,情节严重的要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或学校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 全校教育职员的考勤原则上不采用“签到”方式,在工作时间(含已提前通知的各类会议、活动等)出现迟到、早退行为的,应该主动到考勤员处进行登记。专职教师参加各类集体活动时出现迟到、早退行为的,应该主动到考勤员处进行登记;专(兼)职教师发生教学事故的,均须在第一时间主动报告所在学院办公室考勤工作人员和分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后勤集团、校办企业的考勤管理方式参照企业管理模式运行。

第三十八条 对教职工“事出有因”、偶尔发生的迟到、早退等轻微违纪行为,一般采取“提醒”“告诫”或“口头批评教育”等方式;对存在此类问题却不如实登记或隐瞒不报、不讲诚信,将依规依纪从严处理。

第三十九条 年满50周岁的教职工,家庭实际居住地不在武汉,属于武汉城市圈内的,法定节假日前一天下午下班时间为16:30、法定节假日后第一天上午上班时间为10:00。

第四十条 各部门考勤记录情况应每周公布一次,主动接受教职工监督。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不定期组织抽查各部门的考勤管理情况。未认真登记考勤或弄虚作假的部门和个人,除通报批评外,同时取消年终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后勤集团特殊工时计酬人员考勤办法由后勤集团自行制定,并报学校审批。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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